关于2009届毕业生西部代偿学费的通知
为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对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我校区第一批16名申请代偿学生已经全部获得学费代偿资格,代偿学费合计329500元。
根据文件规定,现在开始接受2009届毕业生第二批学费代偿申请,请各院、系相关辅导员老师及时与毕业生联系,做好宣传工作。提出申请的学生请将相关材料报到各院、系处,各院、系汇总后统一交到学生工作处。材料上交截止日期:
学生工作处
20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