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原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明细)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威海市文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和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自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费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如不补缴,则在退休之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应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障处要求,我校教职工在调入我校之前的原医疗保险缴费记录需调至威海高区。如果不做转移,则在退休时补缴产生的费用将由个人承担。

请各位教职工提供原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明细)。具体要求:

1.  原单位在威海市高区的,不用开具缴费证明,在统计表中标明即可;

2.  原单位在威海市但不在高区的,请开具医疗保险缴费明细

3.  原单位不在威海市的,请开具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4.  如果存在多个参保地的缴费记录均未转移的,请分别开具缴费凭证;

5.  如以前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可随同医疗保险一并转移,减少以后再次开具凭证的麻烦;

6.  如需威海目前参保地的名称,请填写“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障处”。

请于321日之前将开具好的缴费凭证上交至各单位秘书处,由各位秘书填写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明细)开具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一并上交至人力资源处劳资办公室(H223),如有疑问,请拨打5687306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一:人员名单(已发给各部门秘书)

附件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明细)已开具人员名单

附件三: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明细)未开具人员名单

            人力资源处

201634

文章来源:哈工大(威海)今日工大